您的位置:新闻中心 > 详细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活动的具体要求


来源:《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发布时间:2012-10-10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沪建安质监[2006]第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强势监管和重点处罚的重点,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势监管的方面: 
 (一)施工单位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
  5、方案审批的真实性;
  6、对所属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的开展情况。
 (二)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
  1、作业人员:(1)必须经过安全教育;(2)必须经过岗前培训;(3)必须持有健康证;(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2、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期间要确保到位率;
  3、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清点人数(项目部要掌握人员总数),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
  5、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必须建立检查、验收、保养、装拆等相关制度;
  7、安全防护用品:所从事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8、抓好四个重点:(1)开、竣工前后;(2)节假日前后;(3)施工阶段转换(4)新进队伍、新进人员、转岗及换岗;
  9、危险源监控:现场必须每日公示危险源,监控措施有针对性;
  10、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生命绳等)必须做到:作业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过程中有检查;
  11、安全警示标志:相应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凡涉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施工的,必须确保防护措施及监护人员的落实;
  1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三个验收”:一是建筑外脚手架验收;二是电梯井脚手架验收;三是移动平台验收。
 (三)监理单位
  1、安全监理细则: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率;
  2、安全监理上岗到位:无故不在场的,将实施不良行为扣分;
  3、证书审核:审查总、分包单位的持证情况;
  4、方案审查:审查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5、费用审核:审核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6、验收复查: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类设施的验收手续;
  7、危险源监管:安全监理应每天不少于一次现场安全巡视;
  8、督促外审认证:督促施工现场进行安保体系外审认证;
  9、监管手段: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单、向安监站报告情况。
 (四)建设单位
  1、报监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情况;
  3、合同约定工期履行情况。
 (五)安全中介机构
  1、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客观性情况;
  2、项目安全认证机构:认证结果与现场的相符性;
  3、机械检测机构:对保证项目不合格的机械是否进行复查。
 (六)监督机构
  1、监督责任:是否明确;
  2、差别化监管:以治差、治劣为主;
  3、监管网络:推进安全协管员等措施,确保工程(包括“六无”工程)监管全覆盖;
  4、信息互通:定期召开联席会、安全讲评会、通报会;
  5、监督人员考核:将监督人员工作成效记入业绩档案。
二、重点处罚的方面
 (一)对违反以下规定,依法加大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1、施工单位
   1)非法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强令作业人员加班加点、造成作业人员疲劳而发生事故的;
   2)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的人员从事登高施工的;
   3)未按规定给作业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
   5)对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不善,不履行定期保养、带病运行;
   6)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7)未按规定在危险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2、监理单位
   1)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理的;
   2)对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指出或未督促整改;
   3)对重大安全隐患制止无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3、建设单位
   1)未办理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2)未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
   3)违反约定抢工期。
  4、安全中介机构
  企业安全评价、现场安全认证、机械检测等单位报告不真实。
 (二)对事故单位及人员依法严格处罚:
  1、取消事故工地、事故责任人评优资格;
  2、依法暂扣或吊销事故责任人执业资格证书;
  3、依法按上限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程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摘自2006年11月26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