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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建筑法》 护航建筑业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14-06-03

长期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大大改善了城乡面貌和人民居住环境,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其中,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建筑法》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10多年来,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修订。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建筑法》的议案。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陈华元说,我国建筑业较10多年前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一个统一的、开放的、体系完备的、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在我国尚未建立,导致不良竞争、恶性竞争日益激烈,生产力严重过剩、市场供需失衡,肆意压价、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招投标不规范等行业顽疾依然存在。建造技术落后、施工设备陈旧、生产方式粗放等现状一直没有明显改善。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其中曾为建筑业的发展作出极大贡献的《建筑法》也已不能“胜任”新的任务。

陈华元认为,已实施10余年的《建筑法》适法范围偏窄,适法主体涵盖不全。他说,从概念上理解,该法只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活动”,即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从而限制甚至排斥了《建筑法》在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中发挥作用。现行《建筑法》虽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勘探、设计单位等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随着建筑业市场化以及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多样化而逐渐出现的中介、咨询、招标代理、代建、行业协会等组织也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于《建筑法》的适法主体涵盖不全,一些行业或部门纷纷出台调节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活动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等现象,甚至部门利益法制化,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此外,陈华元还指出,对建筑行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引导性不够,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承包单位优先受偿权行使面临很多障碍等也是《建筑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表现。

为此,陈华元建议,应扩大《建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这一术语改为“建设工程”,并按照大建筑业即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而不应该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

他还建议大力倡导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现行《建筑法》中关于“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的规定,造成总承包企业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投入大量的资源组织主体结构施工,根本无暇顾及总承包管理,总承包优势无法体现,不符合国际工程承包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培育智力密集、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管理密集的现代企业集团。现行《建筑法》中关于“分包不得再分包”的规定,不利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按各自市场定位良性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因此,陈华元建议按市场的要求,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删除“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工程再分包”等禁止性规定。

针对工程建设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陈华元还建议,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既可以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又可以约束发包方的发包行为。(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